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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幼稚教育事業學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廿八日經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廿四日經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三次定期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經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廿八日經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二日經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七日經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經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經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彰化縣幼稚教育事業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提倡及研究幼稚教育暨托育事業及增進幼稚教育暨托育事業者情誼為宗旨(101.04.07修訂)

第三條:本會以現任理事長住所或租館為會址並為通訊處。(89.04.22修訂)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幼稚教育事業之提倡、研究、訓練。

(2)關於幼稚教育事業者之聯誼、協調及權益之維護事項。

(3)關於幼兒園教師福利權益之維護及服務。(101.04.07修訂)

(4)關於幼兒安全互助研究、推行及權益之維護。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以彰化縣立案之私立幼兒園、托育機構之創辦人、負責人、園長、股東為會員,會員入

會時須理事會審查通過,始為正式會員。凡對幼兒教育暨托育事業有研究或實際從事者,得

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權外,其權益、義務和正式會

員相同。(101.04.07修訂)

第六條:會員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並享受本會規定之一切權利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事項,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蓄意破壞

團結及本會榮譽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後一

個月內召開之。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審議及修改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3)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4)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發言及提案權。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十三人,組織理事會。並設候補理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本會會員年滿廿歲者,得被選為理事。本會理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事分別依序遞補至原

任任期為止。理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之任期二年,連

選得連任。(106.01.14修訂)

第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佐理會務,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理事長,對外

代表本會,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擔任本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友會理、監事以上職務,

但全國會不在此限,以便全心推動會務。(89.04.22修訂)(101.04.07修訂)

第五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審議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4)擬訂年度工作計劃。

(5)本會經費之籌措。

(6)聘用或解聘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勤惰。

(7)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8)其他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1)會員資格喪失。(2)

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3)無故連續缺席定期理事會議三次者。(4)危害本會情節重大,經理事會決議開除者。

第十四條:本會得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聘請之。顧問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設立幼教之友會,並得成立幼兒園教師聯誼會。(101.04.07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設總幹事及秘書,其任免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會得設1.行政組、2.活動組、

3.教保組、4.研究組及5.幼兒安全組,其組長由總幹事推薦,提報理事長聘任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設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

得連任一屆。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會行使監察本會一切會務。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 (2)本會財務收支之查核。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至原任任期為止,並呈

主管機關核備。

(1)會員資格喪失。

(2)向監事會提出書面辭職,經決議准其辭職者。

(3)無故連續缺席定期監事會議二次者。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第四章所定之選任及聘任人員,均為義務職,得酌支車馬費。

第四節 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監事每半年得舉行聯席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均得列席。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不依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時,得由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推

舉一人為召集人召開之。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入會費:每園所會員新台幣:2000元。

(2)常年會費:每園所會員新台幣:4500元。(106.12.09修訂)

(3)捐助收入。

(4)政府補助。

第三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得以本會名義參加全國有關幼稚教育暨托育事業學會為會員。(101.04.07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